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保险主要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险等险种。
第三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从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参保保费补贴。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补贴方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以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侵权风险较大的专利权投保的专利权人。
第六条 对投保的每一项专利,保险公司与专利权人自主签订保险合同。对专利权人投保的每一项专利权给予2000元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年度内单个专利权人申请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万元。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列支10万元资助资金,补贴资金按受理先后顺序资助。
第八条 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投保的同一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对在保险期间失效的专利,不予以补贴。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核心专利,按实际保费全额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东营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正式保单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复核及统计、与保险机构对账工作。每年10月31日开始受理上一年度11月1日以来的专利保险资助材料,受理期限15天。
第十二条 经初审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补贴专利,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资助项目和企业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贴通知,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相关企业或机构须诚信申报和规范管理补贴资金。
对不诚信申报补贴资金的,视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已发放的财政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停止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东营市专项资金相关的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5日。